悯囚制度是什么?汉朝为何会有这种夫规定?

  汉朝是继秦朝之后的统一王朝。接下来,有趣的历史编辑将带来历史故事。让我们看看!

  怜悯者,怜悯之义。汉代统治者在天下苦秦酷法久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提出宽缓刑的主张。

  在这一狱政思想的支配下,汉代在监狱管理方面建立了宽恕监狱囚犯、防止监狱官员随意虐待监狱囚犯、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即所谓的同情监狱制度。

  这一制度对后罪犯的管理和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汉对同情囚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矜老怜幼,同情弱势罪犯

  如今,汉代法律规定的矜老怜幼原则所体现的人道保障价值仍具有现实意义。

  据《汉书》记载,汉惠帝曾发布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均已完成。

  也就是说,10岁以下或70岁以上的罪犯不给予肉刑,以保持身体和皮肤的完整性。

  此后,汉宣帝也下诏:自此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人,它不坐。

  这是宽恕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另一项规定。该规定将80岁以上老年人的处罚范围限制在诬告、谋杀、伤害三种犯罪中,其他犯罪行为免除处罚。

  特别是汉代的颂系体现了对犯罪弱势群体成员的人道主义关怀。

  所谓颂系,就是矜持老幼残疾人犯罪,不戴枷锁的制度。

  据《后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景帝后元年(公元前143年)曾下令:老人尊敬;寡妇不是逮捕者,人可怜。命令:‘80岁以上,8岁以下,师、侏儒为鞠系者,颂系。

  《汉书·据《宣帝纪》记载,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令:

  我想念老人,牙齿堕落,血气衰退,没有叛逆的心。今天,我被文法困住了,不能死。我很穷。从现在开始,八十年不是诬告杀人,不要坐。

  由此可见,颂系诏令所包容的对象都是老弱残疾罪犯,如年轻人、老人、盲人乐师和侏儒。

  汉代法律规定,矜持怜幼原则的原因很多,最直接的原因是老人和儿童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虽然当时的立法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确立了矜持的原则,但我们不应该否认这一制度本身所体现的简单人道主义精神。

  保留老年人和年轻人原则的法律规定,使老年人和儿童能够在处罚过程中避免一些严厉的惩罚,享受一定的人道待遇。

  国家法律规定,如果老年人不被处死刑,他们可以避免绞死和斩首的痛苦,享受每一天。

  这不仅是对人类生命权的保护,也是对人性和人格的尊重,反映了对人类的终极关怀,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保留老年人和年轻人原则的现实价值和需要发展的地方。

  对年轻、老年、盲人音乐家、侏儒等老弱残疾罪犯的宽恕措施,体现了汉代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女性罪犯的优惠措施

  两汉时期,在监狱管理方面,对女性罪犯的监禁采取了特殊的宽恕措施。

  《汉书·根据平帝纪》记载,汉平帝元始四年诏书:妇女非身违法,男子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非坐不道,诏书名捕,均不得系。

  对犯罪的孕妇,还规定了缓刑措施,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下诏: 怀孕的人没有乳汁,当鞠系的时候,颂系。规定女犯怀孕未分娩,允许免戴刑具,孕妇产后可以依法行刑。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记载,东汉光武帝也下过类似的诏书:男人八十多岁,十岁以下,女人坐着,自非不道,诏书名捕不得系。

  除上述行刑规定外,汉代还有专门针对女性的刑名,如女徒顾山。

  汉书是女徒顾山·这样解释卷十二:

  所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回家,不亲之,但让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人,因此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女 。

  大意是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支付300元,由政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取代女犯的劳动刑。

  这是执行女性犯罪的灵活刑罚方式,也是汉代统治者对女性的惠政。

  三:保护家庭的法律措施

  亲亲相隐制度。亲相隐是指亲属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对方隐瞒罪行。

  汉宣帝时期广泛采用亲亲相隐作为一种司法原则·宣帝纪 》中记载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

  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虽然有灾难,但还是死了。如果真爱结在心里,仁厚之至,怎么会违背呢?从现在开始,父母、妻子、丈夫和孙子都不应该坐着。父母匿子,夫妻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都请廷尉闻闻。

  大意是孩子帮父母,妻子帮丈夫,孙子帮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 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死刑案件由廷伟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

  这段话也可以简单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通常被称为汉代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

  亲密的法律原则符合人的本能需要,有利于家庭和谐和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听妻入狱制度。听妻入狱是指对死罪的囚犯结婚无子,允许妻子入狱,妻子怀孕生子,然后对罪犯行刑。

  这是儒家道德观念在监狱管理制度上的体现,也是西汉重要的同情囚犯制度之一 。

  《太平御览》记载:

  (东汉)鲍昱为阳长,县人赵坚命案为狱。他的母诣昱自言自语70多岁,只有一个儿子,适合新婚。今天的监狱是死的,没有种类,所以他哭了。于冷说,他让妻子入狱,然后怀孕生子。

  这种特殊的继承做法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唯一的法律现象。

  据《后汉书》·钟离意传记载:

  东汉堂邑县人防广因父亲复仇被判入狱。当他得知母亲在监狱里死亡时,防广哭了。县长钟离意得知后深表同情,让防广回家殡葬母亲。防广处理了母亲的后事,按时回到了监狱。后来,钟离意扮演了光武帝的角色。防广不得不减少死亡罪。

  四、禁止掠夺死囚的规定

  也就是说,禁止在监狱里掠夺或虐待犯人,防止犯人因饥饿或过度掠夺而死亡。监狱官员和狱卒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在封建王朝的司法实践中,刑讯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封建官员的故意和随意刑讯经常从史料中发现,导致大量囚犯残疾和死亡。

  针对这一弊端,汉代严惩违反监狱制度、虐待囚犯、克扣囚衣、囚粮的监狱官员。

  《汉书·据《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时规定:

  今天的部门可能是掠夺者。如果他们饿了,他们会死在监狱里。他们为什么要逆人道?我很痛苦。它使郡国年长的囚犯以掠夺若死者的名字、县、爵、里、宰相御史课堂闻名。

  根据现有法律史料,汉代官员因刑讯不当、管理不慎而被降职。

  例如,在东汉时期,在担任司隶校尉期间,皇帝亲自审判洛阳囚犯时,发现两名囚犯刑讯后伤口生蛆。因此,作为司隶校尉,周屈被降为左车骑都尉。

  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可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甚至可以得到皇帝的个人关注是汉代罪犯管理的明显体现。

  五、纵囚归家制度

  纵囚归家是指汉代监狱允许拘留罪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暂时回家,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返回监狱的规定。

  《后汉书·《虞延传》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年初,一个叫虞延的人在任细阳县令 每年到伏腊时,将县监狱所羁押的囚徒送回家, 囚徒们并感恩,应期而还。

  《后汉书·根据戴封传记载,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戴封升任中山相时,当时各县有400多名犯罪囚犯,辞状已定,即将行刑。戴封有悲痛之意 ,每个人都允许回家一次,克期 日,无违者。

  此外,汉还有赦免、大赦、特赦等制度,如汉书·据《灵帝纪》记载,东汉灵帝西平三年,二月自己第三,曾大赦天下,使天下系囚犯(在押囚犯)罪未决,人为赎罪。

  也就是说,全国囚犯中的未决犯将被改为赎刑。汉代以后,赦免制度被历代继承。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