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监狱是怎么样的司法机关?它的体系分为哪两部分?

  宋代的监狱不仅是刑事被告、未执行的囚犯和证人的拘留中心,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收容所;既是决犯的拘留地,也是死刑犯的等待地;它不仅是协助审判的司法机关,也是催促布欠的行政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宋政府建立了自上而下完整的监狱体系。宋代的监狱制度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部分。下面有趣的历史小边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我们来看看!

  1.中央监狱

  中央监狱是指设在京师,隶属于中央官署的监狱。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官员。

  宋太祖时,为了防止大理寺使用的损失,他将中央监狱移到皇家历史台,被称为“台湾监狱”。台湾监狱也被称为“圣旨监狱”。主要拘留犯罪的朝廷大臣和皇帝亲自询问的重大犯罪分子实际上是皇帝惩罚犯罪官员的皇家牢房。苏东坡曾被关在台湾监狱里。

  御史台狱专门处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

  “大理寺狱”——宋初太祖改唐旧制,没有大理寺狱。宋神宗继位后,恢复大理寺狱,负责拘留“北京三司重罪犯,诸寺监狱官员及以上罪犯”。

  因此,大理寺狱与御史台狱并存。宋在首都开封设监狱,具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功能。

  还有四排岸司狱和同文馆狱,属于行政官署监狱;殿前司狱和马步军司狱是军事机关的监狱。

  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大宗财产、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备了维护河流交通的武装部队。被称为四排岸司狱。

  四排岸司处置在水运中盗窃官物、侵吞私卖、毁船的,关入四排岸司狱。

  四排海岸司狱的一个特点是,罪犯的食物可以由监狱提供,因为许多罪犯是运输船员,离家很远,不能支付自己的食物费用,而其他监狱的食物是由亲属提供的。

  这些直属中央监狱规模较大。据《长编》卷349记载,元丰元年(1078年),当时大理寺、开封府有1000多名囚犯。

  至于三司监狱的规模,真宗咸平元年(998年)一次释放了约3000名囚犯。

  2.地方监狱

  地方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监狱。

  宋代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但是,各行各业都设立了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一路掌管辖州县的刑狱。

  宋在诸州设有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然是旧的,没有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

  各州监狱的规模也大不相同,每州一般有两个监狱,即州院狱和司理院狱。

  在一些重要的州,司理院分为左右或东西两院,共有三狱。

  有些偏远的小州,因为案件不多,只设一狱,有些即使设三狱,最后也要合并。至于县级监狱的规模,南宋雷孝友的《新昌监狱》记载,新修的新昌县监狱,“所有的房间都是六个,所有的储存都是浴室,甚至是治疗监狱的工具。”

  显然,新昌县的监狱只有六室,规模要小得多。

  宋朝处于中国古代继承前后的时期。其监狱组织体系是在唐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结合本朝的特点,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监狱管理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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