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法是如何发展的?详解律法发展史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如何发展的呢?事实上,自战国魏李悝制定《法经》以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出现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法典。下面有趣的历史小系列会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六篇《具法》。

  前五篇文章主要是刑法,是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犯罪和非犯罪、加重和减轻惩罚、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例子,即现代法典的总则。后来,秦孝公任命商鞅变法,尊重《法经》。在增加军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同时,他将《法经》改为《秦律》,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推广和使用意义。


  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罪外,增加部主见知条,益事律《兴》、《厩》、三个“家庭”,合并为九个”。在此基础上增订的《汉九章》和法律法规《近章法》将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准则文化注入法典,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从刑法渗透到民法领域。

  到汉末,《汉法》已经增加到67篇,359章,规模越来越大。汉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和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中,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誉和尊卑的条款。

  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而《晋律》则直接将儒经中的“八议”提升到法律上。唐律疏议隋朝,隋文帝的《开皇律》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简化的整理时期。由于之前的诸朝法典在儒化过程中,条目日益增多,所以说削繁就简。经过整理,《开皇律》只有12篇500篇,其题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仓库、善兴、盗贼、斗殴、诈骗、杂律、捕亡、断狱。它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得多,很容易司法使用。除了简单之外,《开皇律》还废除了长期使用墨、鞭、宫、大辟等极其残忍的旧刑,确立了、杖、徒、流、死为新五刑。

  《开皇律》比前朝法典更具儒化性。例如,根据儒家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开皇律》的理论思想是唐朝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的。唐初,唐高祖模仿《开皇律》作为《武德律》,废除了53条严厉的律文。这篇文章仍然是《开皇律》的500条,但量刑减轻了很多。有唐朝一代,《唐律》多次修订,其中《贞观律》具有代表性。

  事实上,《贞观律》仍然是《武德律》的旧例子,也是12篇500篇文章,但《贞观律》中有93篇文章“减少了开皇律”,比古代死刑还要差一半”。《贞观律》是第一个“十恶”、“八议”条将儒家礼教和伦理秩序提升到极其重要的地位,体现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宋元时期,法律的制定违背了古代的现象,即宋朝刑统中的法律法规并行,执行中的“以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似乎无法判定为特殊法典,但就像“断例”一样、“条格”、“诏制”、各种司法案件和行政法令的混合体,如“令”。明太祖采纳了李善长关于立法原则的建议:“历代之律,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日制宜遵唐旧”。

  明太祖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首先要立纲纪”,他还说“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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